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擅
自离境可能被视作违反取保候审相关
法规之行为,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将加重原有的
刑事指控。关于其能否加重原
刑法指控,需参照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细致评估。若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
逃逸致使案件侦查进程受到阻碍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则有可能陷入法律责任的追究之中。若因躲避调查而选择逃脱,那么这一行为则可能被判定为未能恪守取保候审之规定,进而对于最终的司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