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取保候审即意味着原先准许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等待审判而在外界生活和活动的取保候审措施无法继续施行下去,往往是由于遇到已经依法确定的特定状况所致,例如嫌疑人或被告在遵守有关取保候审条款的过程中存在
违规行为,亦或是随时间推移,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等等。这种情况将有可能引发对
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必要,比如将原来的取保候审改为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