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被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有权利在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如涉案事项审理终结、对被告人实施的强制限制措施进行调整、或者向法院提出
起诉请求等情况下,通知被告人返回到司法程序中来,并签署相应的文件。这种做法的具体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定。因此,如果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被告人应当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始终保持畅通,以便能够及时接收到相关的通知和要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