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役与
取保候审这两种措施皆具有各自特定的适用条件,并无法简单地进行优劣评判。拘役是对
涉嫌犯罪或者被告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其
逃逸、
串供或者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而取保候审则是指在确保嫌疑人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以及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其在
监外执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具体选择何种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嫌疑人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