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
刑事司法程序上的重要措施,主要应用于那些尚处于未决阶段、还未经司法裁决或正等候上诉审理结果的
犯罪嫌疑人。然而,一旦相关的罪犯已经由法院依法判决并正式开始接受
刑罚的执行——比如被送入监狱服刑时,他们便不再适宜接受取保候审了。这是因为,取保候审的初衷与功能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按时出席法庭审理以及防止其逃脱
法律制裁,而非针对已经被判定有罪之人的特殊
处理方式。因此,对于身处狱中的罪犯而言,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再次
申请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