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
取保候审的一年期间即将期满之时,是否有可能继续延长该项
强制措施仍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分析。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间一旦届满,理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若案件尚处于审理过程中,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被告人并未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程序、不存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等,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再次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因此,能否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最终还需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案情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