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且常用的
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为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非
羁押性的等待审判的环境。在这方面,书面回应往往代表着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法院针对取保候审申请所做出的明确决定。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法院、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都享有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并且必须以
书面形式做出决定;若申请得到批准,还需详尽地说明取保条件以及约束性义务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