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阶段若是受到
拘留或
逮捕的拘禁措施,则享有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当其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同意并且得以顺利执行后,通常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此类申请。但是,如果原先设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出现了变化,例如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原有的
取保候审决定有可能会被撤销,进而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