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环节并无必然要求必须先行
投案自首。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之内,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强制性手段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容许涉案
犯罪嫌疑人在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向
司法机关提供合适的
担保人之后,在其并非故意规避侦查、
起诉乃至审判工作的前提之下,暂时脱离原有的
羁押场所。相较之下,投案自首往往涉及到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主动归案行为,而取保候审则显得更像是已经被实施了强制性措施之后所采纳的某种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