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
犯罪嫌犯免于
起诉的决定,即是指
刑事诉讼程序在此阶段告以终止。一旦
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免诉的处理结果,先前采取的诸如
取保候审等
强制措施也应相应地予以解除。这是由于免责本身就已说明犯罪嫌疑人无需再经历审判过程,因此,他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全面恢复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