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
上海市,有关
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具体而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即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越整整十二个月的时间范围。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措施不得因任何理由而被中止或中断关于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调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若需延长该期限,则应在原定
期限届满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续保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