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过程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相关规定,亦或是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此时便需要进行撤回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将涉事嫌疑人重新收监至监狱或看守所内。倘若嫌疑人对此存在疑虑或异议,通常需要经由其聘请的
律师向办理该案的有关部门提交撤回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随后由办案部门予以仔细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