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
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没收财产的
犯罪嫌疑人,但在审判过程中若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对于可能面临判决
有期徒刑及其以上邢期且经过审查后,认为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再次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避免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是当案件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
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