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安全
保证的取保候审措施期满之后,新的申请通常并不能自动得到批准,而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以及执法部门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继续施行此项措施。若在此期间内,相关人员希望继续获得人身自由的保障,他们应当主动向负责侦查、
起诉或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等待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决策。关于申请的具体时限,由于案件的进展状况及复杂程度各异,因此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