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进行负责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
侦查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来完成这项任务,而检察院则会在
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亦可以在审判阶段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在做出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时,需要结合其
社会危害性的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