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分别归属中国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的决定权限取决于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在案件的
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权则转交至人民检察院;至于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最终的决定权则落到了人民法院手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情况;
最后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
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