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通常由批准实施
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负责起草与签发。当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人或
辩护律师提供了相应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了
担保人后,这些司法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并正式交付
取保候审决定书予申请人。而
当事人领取该决定书的地点则一般为相关司法机关的办公大楼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