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接受
异地传唤,此项任务将由
执行机构,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来负责。这三家机构有权利依据实际情况,如被告人的生活居所所在地、工作场所或案件的实际发生地点,来指定
传唤的具体地点。确定传唤地点时,他们会充分考虑到调查的便捷性和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