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机关实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其主要应用于案件的
侦查阶段。至于法院在案件审判阶段是否应当延续该项措施,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与被告人个体的行为表现来确定。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法院将对案件作出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评判因素包括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
犯罪行及潜在
刑罚等方面。若经审理,法院确认具备相应条件,便可决定继续使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