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解除与否与其
开庭时间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这两项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提起取保候审乃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涉案者(包括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能够及时出庭受审。而开庭时间则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警方及检察院对相关
证据的搜集与审查等进展状况。依照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地方法院自收到
公诉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安排
开庭审理,但如有必要,也可将此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若遇有特殊情形,还可再次予以延期。因此,在取保候审解除之后,具体的开庭日期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