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关于
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先告知期限尚未被明确定义。取保候审的决策权通常由负责调查侦办
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法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行使。一旦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相关机构将尽快以
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士进行正式通知。然而,由于案件的繁琐性和实际环境的不同,每起案件的具体通知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