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之后,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再被
羁押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然而,若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是搜集到了新的
证据证实必须进行羁押,法院仍然有权做出相应的羁押裁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都应该责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且需要开具出具备
法律效力的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还应承诺随时听候
传唤,随时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