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实施期间,若
犯罪嫌疑人次或被告人尚未遭受牢狱收禁,尽管如此,他们仍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特定规定,以
保证其不再试图逃避相关调查、检控或者审判的责任与义务。在此状况下,案件仍处于警方展开调查、将资料送交检察官申请
批准逮捕令或者移交给法官进行审判等各个环节之中。而关于是否准予
取保候审的决策,通常会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来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