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取保候审业务规定了两种主要的
担保形式,即:
保证金和保
证人制度。其中,保证金实行的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向执法部门缴纳一
定金额的货币,以此作为
保证的一种具体措施;而保证人制度则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经过法律规定的司法机构批准,选择具有
符合条件并且自愿履行监督责任、确保被保证人随时待命出庭应讯的公民来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