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未明文规定对被拘人员进行
取保候审所需的最短操作时间。实际上,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依据案情之特殊性、涉案人员主观上的
认罪悔罪程度以及其在社会风气中所造成的潜在风险等多重因素,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和评定。一旦符合相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通常会以最快的速度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