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审判文书之际,有关
取保候审的程序并非是绝对固定不变的,因为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以及被告人所面临的实际境况。倘若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那么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便有可能直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在执行阶段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被告人及其亲属应当在收到判决之后尽快向
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
担保材料以供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