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未出现任何违背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往往会在案件宣告终结之后无息退还给本人。然而,若此类人员出现了诸如未能遵照规定准时向
司法机关定期报告其动态、逃避司法机关侦查调查等
违规行为的话,法院将会依法决议是否对其所缴保证金进行扣除或者没收,用于弥补其违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罚款费用。针对此类情形的
处理方式,相关
法规均具备明确的判决标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将依据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