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拒绝接听相关电话可能带来如下潜在风险与后果:
首先,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
取保候审规定而被视为规避司法监管,进而使得
当事人再度面临被收押回监狱服刑的严重风险;
其次,法院或公安机关有可能视此情形向
担保人为之施加相应的
处罚措施,例如支付
罚金或者直接取消其作为担保人的相关资质;
最后,由于无法按时接收案件关键信息的通告以及通知,当事人也将因此面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