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是无需对其私人物品进行扣押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除非在此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某些物品作为
担保物或者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性的物品进行扣押。然而,若涉案物品可能成为案件关键
证据或者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那么
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对这些物品实施合法扣押。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来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