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尚未对公安机关向
当事人发函通告进行
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限,通常是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
逮捕环节或
侦查阶段完成。一旦相关机构做出了对当事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决策,他们会尽力在最短时间内将此决定通知给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证据搜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过程的实际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