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可以这么认为。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准许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调查和审判,且能够随时接受传讯和出庭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等情况。若未能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则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实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