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般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能进行。例如,当法院作出了有效判决或检察机关宣布对
当事人不予
起诉,又或是公安机关决定撤销已
立案调查的案件时,只要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在此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各项要求,并未出现任何
违规行为,那么其所交纳的
保证金便应立即得到全额返还。关于具体的退还时间,虽然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都会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整个退
还手续。具体的退还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进行审核以及最终的
退款操作等环节,而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则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