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领域中,
取保候审与
刑事拘留并非是相同性质或者相互替代的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
诉讼得以正常展开并且不妨碍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对其进行
羁押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刑事拘留则是针对涉嫌触犯
刑法的嫌疑人,依法对其实施的暂时性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在48小时之内做出。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一时限与刑事拘留的执行时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关于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的,即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天;若存在特殊情形,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这两种措施分别代表了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