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非都需要通过
诉讼程序来实现。在特定条件下,尤其是在侦查或者
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如果涉案人员(包括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要求,例如其不会逃避警方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
起诉手续以及法庭的审判,便可以经由其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法院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取保候审的案件都必然会进入到
诉讼环节,而更多地取决于案件的处理进度和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