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后,将其工作年限予以折算并支付一定费用以进行
买断工龄的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归属于其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于该类款项与其雇员身份紧密相关,且实质上是作为对于特定雇员的特殊性
赔偿金存在,故不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和财务角度考量,规定这类买断工龄款项归属于被买断工龄方更为妥当。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