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
传唤到案进行调查讯询,通常情况下其期限为二十四个小时以内。
然而,若涉及普遍性的
违法行为,依照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的确并未对
被拘留的时长加以明确限定。
据了解,
国家公职人员若是实施了
非法拘禁的行为,则需满足在连续的二十四小时以上的时间内才会构成
非法拘禁罪之
犯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