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刑事案件交至检察机关以来,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向法庭
提起公诉并展开庭审工作;
然而,若案情复杂而需要延期进行,则可能相应地延长时间(以期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高效处理),但是无论如何,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