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机构未能依法履行缴纳
工伤保险之义务,导致
劳动者遭受
工伤伤害,则应由用人机构自行负起支付相应
工伤待遇的责任。
用人机构在承担该项义务时,需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相应的支付标准进行费用拨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