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通过隐藏、转让、出售、破坏等方式试图损坏夫妻之间共有的财产,亦或是通过
伪造债务的手段意图占有对方的财产的话,那么在分割
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法律所允许的是减少其应得的份额,或者甚至剥夺他原本应该享有的
财产分配权利。
然而,关于其中关于减少的具体份额或者比例,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完全免除其份额的问题上,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仅仅是强调:
这是“可以”实施的行动,至于实际操作中如何衡量与判定,则需要由法庭依据
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最终的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