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所购置的房产,按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在婚后仍然认为是个人所有,而非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举例来说,若在婚前由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项,并成功办理了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这幢房产就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一种情形便是,如果在婚前,由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但在婚后,这对新人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们夫妻双方的名下的话,那么根据现行
法规,可以理解为这样的房产已变成了
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