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为期一年之短期限的
劳动合同允许雇员提前终止其合约关系。
在此情况下,
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与
委派方就
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如果雇员尚处在
试用期阶段,则有权利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委托方通告自身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职工作满试用期并转正后的雇员,如希望退出岗位则须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向委派方传达该决定,以便委派方做好各项后续事宜。
另外,当法律赋予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定理由产生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