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视居住的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在实施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间内,相关的调查、控诉及审判环节也不能因此而中断进行。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
当事人并不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到期之时,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措施。
当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时,应当将这一决定正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以及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同时要告知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