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遗嘱所明确的,乃是确立何种人士有权获得被
继承人的遗产资产,而非划定哪些人群无权享有此等利益。
一旦确认了继承人的身份,其实也就在相当程度上间接排除了其他可能的追求权益的人员。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则,每个自然人均可自主订
立遗嘱,来设定
个人财产的处置方式,同时亦有权选择特定的
遗嘱执行人代为执行遗嘱内容。
然而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弱势且单身、无固定收入渠道的继承人,预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却做出了与遗嘱内容大相径庭的
民事法律行为,这将会被视为对遗嘱中所述相关条款的撤销或修改。
若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其内容产生冲突时,将遵从于最后签署的那份遗嘱,作为确定权利分配的基准文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