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案件在
一审法院做出宣判并将
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等到上诉与
抗诉的期间届满之后,判决方可正式生效实施。
对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权利人来说,他们拥有十日的时间来进行这一动作;
而针对不服裁定申请上诉或抗诉者而言,仅有五个自然日的
申诉期,自收到判决书或
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这段期间。
经过了
二审审判程序后,若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判决之裁定,那么这份二审裁定便具有终结性,一经送达便产生
法律效力。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