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若财产已顺利转移至子女名下并未出现任何形式的隐匿行为,那么这并不构成财产转移问题。
然而,若是伴侣中的任意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挥霍夫妇共有的财产,甚或是通过
伪造共同债务的方式去侵扰另一半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
离婚协议中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能会面临被减轻或完全取消分配份额的惩罚。
至于
离婚之后,如另一方发现存在以上类似行为,可以通过向法庭
递交申诉来寻求再次评估和分配夫妻共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