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另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请
变更抚养权的
诉讼:
(一)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责任;
(二)长期以来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施行虐待儿童行为,或者其同子女共同生活的现状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自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这位父亲/母亲同时具备养育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四)除上述原因之外的其他合法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