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证》之后连续两年未启动任何建设行为,政府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无偿回收
土地使用权;
在确定土地闲置情况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需按照相应
法规缴纳土地闲置费用,以示对该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对土地闲置认定时间达到两年或以上的,市级及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有权申请同级别政府核批后,立即注销该企业所持有的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且相关的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会撤销与其相关的审批文件,最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