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凭借夫妻双方的合法证明,婚前属于个别方所有的财产仍然属其独自拥有的属性,并未因此转变成夫妻之间的联合财产。
在夫妻二人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伴侣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将成为分配的对象,而在此之前即已确立的
个人财产,在
离婚程序中将被排除在外,无需进行任何分割处理,继续属原所有者所有,始终保持其独立属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