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轻伤案件中,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审理。
关于被认为可能对其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患且致使生活无法自理,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潜在风险的这类罪犯或者被告人,都可以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个处理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