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实施了税务
欺诈行为,构成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偷
逃税款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且该笔
违法所得占据该纳税主体应缴税额的10%及以上;
其次,虽然尚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然而因实施税务欺诈曾经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惩罚,并在此之后再次进行税务欺诈。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